【法院調解離婚,剩餘財產算到什麼時候?】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而針對這兩種離婚方式的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和價值要計算到什麼時候為止,民法當中都規定好了:原則上以婚姻消滅時為準,譬如協議離婚,就以離婚登記時;但如果因為判決而離婚的話,就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
不過,離婚訴訟的過程當中,法院在收到一方起訴後,必須依法先安排【家事調解】,但如果在調解離婚的階段就調解成立,那剩餘財產分配該算到何時,就有爭議:
🎸單純依照法條解釋
調解離婚不是「因判決而離婚」,所以財產原則上要計算到「婚姻消滅」的時候。再依照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調解離婚是在【調解成立】時婚姻消滅。因此依照法條解釋的話,原則上是財產計算到調解成立的那一天為止。
簡單來說,離婚訴訟的程序是:起訴→調解→(若調解不成立)開庭。所以可以發現,若依照以上的算法,如果有一方在起訴以後才開始脫產、或起訴以後財產才有增加或減少,這樣後續調解離婚的時候,把起訴到調解成立這段期間的財產變動也納入計算妥適嗎?會不會造成有一方脫產、或是惡意減少財產呢?
🎸法院也有考量到這一點,高等法院的座談會就曾經討過,認為:
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婚姻的基礎已經動搖,就難以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的增加有協力、貢獻,所以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離婚的時候,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應該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因判決而離婚」的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計算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我認為以起訴時計算,是比較合理的
否則起訴後若有一方先脫產或是財產變少,在調解離婚的時候反而可以規避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其實並不合理。並且容易造成雙方好不容易在調解階段,對離婚這件事情已經有共識了,但卻因為財產計算的時間差,要被迫進入訴訟離婚才能符合「因判決離婚」、財產「以起訴時計算」這些有利的條件,對當事人來說夜長夢多外,也有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調解離婚的夫妻財產計算,以起訴時為準的這個見解,是蠻值得贊同的!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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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愛了,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藝人謝和弦日前與妻子Keanna鬧翻,大方認愛直播主莉婭,除了高調和新歡放閃外,謝和弦也以「特急件」向法院訴請離婚。常聽大家說,在一起是兩個人的決定,而分手卻是一個人說了算,但這種邏輯能不能套用在婚姻制度中呢?
🎸我不愛了,能離婚嗎?
目前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前者指的是雙方坐下來討論離婚協議書,條件談好後經過一定程序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後者則適用兩邊沒辦法好好談的情況,那就要去打離婚官司、讓法院處理。
按照民法規定,有幾種狀況可以離婚,像是對方重婚、坐牢一定時間以上等等,但如果沒有這些情形呢?那就要看有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到底要多重大,大概就是10個人中有9個半都認為「挖塞!這太扯了,他們怎麼還沒離婚?」的程度才夠,而且在台灣還有個限制,就是提起離婚的人要是犯錯比較「小」的一方才行。
🎸謝和弦能離婚嗎?
而什麼是破綻主義呢?指的是當婚姻出現了重大破綻,就讓法院可以允許裁判離婚的運作模式。單純的破綻主義,是不去思考破綻是誰造成的,只要有了破綻,就是離婚的原因。
而因為臺灣的法規多了一個限制,所以我們的制度其實加入了有責主義的破綻主義,不是純粹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對於婚姻中犯錯較大的一方是沒辦法離婚的。從這個角度來看,謝和弦若要提起裁判離婚,勝訴的機率是比較低的。
🎸破綻主義在想什麼?
破綻主義強調的是婚姻的維持是要兩方「一起」努力才能夠達成,而今天有一方不願意了,那麼無論犯錯的是誰,這段婚姻都可以被終結。至於怎麼追究犯錯,那是配套制度的問題。
但讓我們想像一個狀況,今天我被戴了綠帽子,隔天另一半拿著起訴書去法院主張要離婚,原因是「自己出軌」,這是合情合理的嗎?所以是否採納破綻主義一直都是一個很多爭論的議題。
我認為破綻主義的想法是值得參考的,婚姻不一定是愛情的墳墓,但離婚過程中各種談不攏的細節卻往往造成愛情「屍變」,讓兩人困在有名無實的婚姻中繼續纏鬥,最終遲遲無法開展人生中新的一頁;當「無法離婚」變成雙方的夢魘,原本是為了實現「幸福」的婚姻制度,最後反倒讓許多人陷入了更深的不幸。
以謝和弦的狀況來說,我認為儘管離婚或許對兩個人是最好的,但不代表過錯要被原諒,Keanna若是不服,應該透過像侵害配偶權等管道求償,讓對方去面對自己的問題。而在立法上也應該針對賠償金額明確設定客觀標準,讓法律真正地去保護婚姻中受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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